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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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2023年8月5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蔡明福律师,沈阳刑辩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要求太严对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太高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如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1.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  2.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3.法释〔2001〕31号  4.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