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福,沈阳刑辩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行政抗诉的条件
规定了行政抗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违反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抗诉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进行审查。行政案件审查终结时,应当制作。对于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制作,通知当事人或者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
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法院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法院的中立性。
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根据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现在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取证,如果是在调查取证,应该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且得到法院的许可,在案卷中应该可以看到申请书。
2、调查取证的申请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提出,调查取证的时间计算在法院的审理期限之内。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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