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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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8年7月20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全市人口的一半,是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6年,我市制定了天津历史上第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是天津妇女与妇女事业发展的里程碑。2001年,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我市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我市将妇女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机制,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十年来,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天津妇女与妇女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宽,投身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日益强化,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妇女的教育素质稳步提升,男女受教育差异基本消除;妇女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妇女法律援助体系日趋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全面改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这十年是天津妇女发展历史最好时期之一。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城乡妇女的发展水平仍不均衡;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还不能充分满足;法律上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

  

  今后十年,是天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妇女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妇女发展与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今后十年天津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要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两性的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统筹城乡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出发,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普遍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充分发挥妇女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市妇女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期望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4﹒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8%以上。

  

  5﹒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6﹒孕前专项疾病筛查率和产前筛查率达到90%以上。

  

  7﹒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和80%。

  

  8﹒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9﹒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和体质监测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进一步加强一、二级出生缺陷预防,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广免费孕前专项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规范筛查服务,改进服务模式,提高筛查率和筛查水平,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重点做好阳性人群的后期干预,提高干预效果。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面向妇女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逐步将孕产妇产前检查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满足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的孕产服务需求。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确保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服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严格监测孕产妇梅毒感染,对已感染者进行积极治疗,降低先天梅毒婴儿出生率。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8﹒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加强宣传,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做好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支持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完善和实施体质监测制度,提高妇女体质监测的比例。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3﹒学前三年毛入园率2015年超过96%、2020年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2015年达到97%、2020年达到98%以上,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7﹒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得到提高。

  

  8﹒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9﹒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年以上。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保证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及家庭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落实对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和流动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强和完善社区教育机构建设,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女性科技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

  

  10﹒加强女性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开展社会性别和女性发展相关项目和课题的研究,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提高女性学学科等级,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1﹒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3﹒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妇女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继续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条件。落实政府公益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督促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物权保护,全面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出让补偿的各项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变动、流转中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按规定享有各项农业补贴。围绕设施农业、绿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为农村妇女创造适宜的就业岗位。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扶贫措施,实施扶贫项目,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信贷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并逐步提高;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市和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到55%以上,并逐步提高。

  

  4﹒市和区县所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妇女权益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5﹒局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局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5%以上。

  

  6﹒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8%以上。

  

  7﹒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比例。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10﹒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3%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1﹒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6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各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及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妇女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妇女参保人员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逐步提高。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率,稳步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4﹒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逐步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3﹒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灵活就业、未从业、农村妇女的医疗保险参保率。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妇女在社区康复提供保障。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6﹒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10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100%。

  

  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推动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9﹒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广泛宣传,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积极引导与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流动儿童家长的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的保护力度。

  

  10﹒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低碳生活。

  

  11﹒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将妇女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满足妇女教育、维权、心理、健身、娱乐等多方面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

  

  2﹒加强对法规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性别平等审查。

  

  3﹒依法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

  

  4﹒加大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聘任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针对妇女的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的庇护功能,救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

  

  11﹒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做好刑满释放的妇女回归社会的工作。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县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及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和区县规划实行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10年终期评估。

  

  (三)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五)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六)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6年,我市制定了以儿童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是推进天津儿童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2001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我市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我市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机制,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年来,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天津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儿童生存状况的重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儿童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教育现代化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儿童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儿童权益相关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儿童优先原则逐步深入人心,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各项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教育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均衡;儿童健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儿童享有的社会福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

  

  今后十年,是天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为儿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本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儿童发展与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今后十年天津儿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优先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紧紧围绕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要求,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与天津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意愿的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提高儿童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营造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8‰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2%。

  

  11﹒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12﹒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儿童先心病、白内障、髋关节发育不良等疾病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

  

  13﹒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合格率达到94%以上,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4﹒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体检。

  

  16﹒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7﹒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和区县均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街(乡镇)、村(社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队伍的建设,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3﹒完善母婴保健执法监督体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行为。

  

  4﹒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0-6岁儿童出生缺陷筛查和管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等基本保健服务。继续推进儿童肥胖、视力不良、龋齿等项目的筛查与干预工作。实现全市托幼机构信息联网,对儿童的生长发育、营养摄入、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5﹒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严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卫生咨询、指导,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实行免费孕前专项疾病检查。普及孕检知识,按时建立孕检档案,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实现对生育过程的全程服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快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免疫服务形式,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做好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死亡率。建立传染疫情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健全儿童结核病管理系统,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确保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服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实施卫生、教育、公安等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儿童伤害预防监测机制和儿童伤害报告制度。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意外伤害防范等基本知识教育。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9﹒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影响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和校园安全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开展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儿童科学开展体育锻炼,提高儿童健康素质。

  

  10﹒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禁烟、禁毒教育,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儿童心理咨询和心理问题防治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2﹒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3﹒加强儿童产品管理。制定儿童专用商品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专用商品及游乐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将生产销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强化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

  

  14﹒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继续加大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水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2015年超过96%,到2020年达到98%;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100%;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推动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与适龄健全儿童同等水平。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

  

  8﹒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继续推行合作学区制办法,缩小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形成惠及所有儿童的公平教育。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构建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区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加快建设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依托社区和幼儿园积极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早期教育,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与服务,满足早期教育需求。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4﹒全面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培训,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资源,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保障女童、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增加流动人员聚集社区的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数量,推广接收流动儿童的“阳光乐园”建设。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扶助基金和减免费用,保障流动儿童与本市居民子女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6﹒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全面推广为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重点扶持福利机构开展重残儿童教育工作。保障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7﹒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教育需求。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发挥科普基地等资源的教育实践作用。充分开发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0﹒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继续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完善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研能力,开展教研成果评估,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2﹒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普及中小学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不断充实中小学信息化教学设备、设施,提高覆盖全市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化教育体系建设。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天津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15﹒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兴办学校。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的建设。

  

  2﹒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儿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4﹒基本满足流动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5﹒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和适龄孤儿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6﹒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一所集养育、康复、教育、救助于一体的相关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9﹒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体系,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政府对儿童福利的投入,提高儿童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制定实施关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儿童福利和救助水平。

  

  2﹒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对低保、特困家庭的儿童和重残儿童参保实施政府全额补贴。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研究制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救助。继续全额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需求。实行覆盖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将流动儿童服务纳入政府工作职能,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8﹒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完善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进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对残疾儿童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9﹒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管理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保证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每年出版200种以上儿童读物。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保证儿童每天1小时的阅读时间,图书阅读率达到100%。

  

  7﹒增加区县、街(乡镇)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逐步实现每个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大力倡导儿童优先理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城市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加强家庭教育的研究、指导和宣传实践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研究,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员培训。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4﹒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增加家长学校数量,提高办学水平。完善中小学家长学校和网上家长学校的运行机制,规范授课内容,增强办学实效性。吸纳流动儿童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学习培训。

  

  5﹒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忽视、虐待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6﹒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积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联合打击非法出版物。

  

  7﹒优化媒体传播环境。媒体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传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8﹒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控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入标志,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限制儿童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改进和强化措施,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街(乡镇)加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满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强化街(乡镇)、社区的儿童服务功能。提高街(乡镇)、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推进“儿童之家”的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儿童之家”的运行能力。

  

  12﹒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市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3﹒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保护机制。

  

  2﹒贯彻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率达到100%。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完善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提高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率。

  

  7﹒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3﹒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适时制定和修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中。提高对儿童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社会干预公益项目的社会影响。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4﹒强化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强化登记部门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增强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做好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登记渠道,完善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实现全市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网络化。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健全完善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7﹒落实儿童的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充分发挥天津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儿童庇护职能,加大对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设立儿童救助和治疗辅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

  

  11﹒建立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机制。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建设。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行为矫治机制。采取训诫、感化教育、保护观察等多种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充分利用公益机构、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考察帮教网络体系,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及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和区县规划实行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10年终期评估。

  

  (三)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五)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六)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