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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受贿一百余万元

2017年7月10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正义网安徽10月9日电(吴贻伙 通讯员蒋斌 李伟)一个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大队长能够拥有多大的权力从安徽省灵璧县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该省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李华涉嫌受贿一案披露的情况看,李华在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近10年间,大到工程承包,小到交通事故处理,几乎样样都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捞好处。

  现年47岁的李华自2003年起任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直至今年5月案发。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1月,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的黄某借用宿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萧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公楼工程。为了签订施工合同,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到李华家,送给其现金20万元,后来又先后4次共计送给李华40万元现金。

  2006年下半年,邵某承包了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属的金安驾校分校,后又注册成立了鑫安车检中心,并自己办起了金辰驾校。邵某的金辰驾校和鑫安车检中心均租用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土地,为了得到李华的关照,邵某分多次共送给李华2.4万元现金。李华还先后两次以借为名从邵某处索取现金15万元。

  李华自担任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以来,该交警大队有11名工作人员先后多次送给李华现金或者购物卡共26万余元。收了这些财物后,李华就在车辆安排、警力调配、发票签批等方面予以照顾。此外,李华还在协警聘用以及日常办案工作中的车辆放行、事故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现金及购物卡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共计116.7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