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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得手被警惕邻居拍照 小偷自首有何法律效力?

2017年4月14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一、盗窃得手被警惕邻居拍照

9月27日下午,鼓楼派出所接到西桥居民刘女士报警,称其回家时发现门打不开,家中也有声响,怀疑是有小偷。于是立刻报警求助。 客厅、卧室都被翻得一片狼藉,经过清点,刘女士家损失了一部手机、部分首饰以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是随后民警竟在刘女士家门边找到了一个袋子,里面装的竟然都是刘女士家失窃的部分物品。

刘女士的邻居陈先生表示,自己正好从家里出来,看见一名陌生男子从顶楼平台上下来,让他把身份证给我看看。因为陈先生坚持不给看身份证就不给走,心虚的小偷最终妥协,让陈先生拍下了身份证照片后迅速离开。

9月27日晚上,就在民警调查的同时,一名男子走进了鼓楼派出所的前台大厅。 该男子走入前台就告诉我们他是来自首的,然后准确地说了在西桥的地点,还拿出了他偷的东西。

二、小偷自首有何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 (又称之为准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