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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纠集他人斗殴是否属于“聚众”?

2024年5月22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在网络上纠集他人斗殴是否属于“聚众”?

1.主观方面:网络纠集行为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有预谋地组织、煽动他人参与斗殴。即便这一组织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其目的和效果与传统意义上的“聚众”并无本质区别。

2.客观方面:若通过网络纠集导致了实际的斗殴事件,即使纠集行为本身是虚拟空间的操作,其后果却实实在在影响到现实生活秩序,造成人员伤害或社会恐慌,符合“聚众斗殴”的客观要件。

3.因果关系:需评估网络纠集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斗殴事件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证明斗殴是直接因网络纠集而起,则纠集者难辞其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罪,指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限定“聚众”的形式,理论上涵盖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主要针对诽谤等行为,但其精神亦可延伸理解为,对于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策划、教唆犯罪的行为,应视同线下行为同等处理。

策划未遂的聚众斗殴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策划未遂的聚众斗殴行为虽然没有实际导致斗殴事件发生,但仍可能构成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依据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预备)等条款进行法律评价。

1.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即便斗殴未实际发生,如果已经进行了策划并有实质性的准备行为,可以视为犯罪预备或未遂状态,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通常会比既遂犯轻。

2.犯罪预备与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预备犯和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策划未遂的聚众斗殴行为虽未造成实际后果,但因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仍属于刑法打击的范畴。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预备或未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平台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完全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适应新情况,对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任何企图通过网络逃避法律责任的纠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使用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