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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

2023年8月5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蔡明福律师,沈阳刑辩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骗子的骗局层出不穷,诈骗罪在我国是除了盗窃罪以外案发率最高的犯罪之一。随着时代的变化,骗子的骗局也随之更新,与时代接轨。那么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呢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进行作案的,因此我们只要保持一定警惕,不贪图便宜都是不会被骗的。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诈骗罪法院罚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

  据中国法院网相关数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和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四类案件,其中盗窃犯罪占比居首位。为了打击贪利性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此类犯罪,在判处刑罚时,需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下面跟着来看看!




  一、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之现状


  1、罚金存在执行难、易空判等问题


  不可否认,罚金具有不剥夺人身自由,增加国库收入、打击犯罪等优点,世界各个国家的刑法条款中都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往往出现执行难、空判的现象。


  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或代缴家庭无缴纳能力;正处于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对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正处于上学阶段,鲜少偶出来自食其力的,即便已出来参加工作的,财富积累也匮乏,因此,自身没有支付罚金的能力。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多数家庭条件不富裕,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方面原因,因而,父母为其代缴罚金的能力亦有限。


  第二、缺乏强制执行罚金的主体。关于罚金执行的主体,虽然《刑法》做出了规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但却忽略明确执行的主体。因此,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此颇有争议,有认为执行的主体应当是法院执行局的,也有认为是刑庭的,还有认为应当是司法警察的,故导致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执行效果也不一。


  2、罚金所起的效果不甚明显


  罚金虽有很多优点,却也容易间接致使未成年人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由于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大多由家人代缴。而家长没有义务去代缴罚金,因此,当部分未成年人的家人代缴罚金后,其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容易树立树立一种错误的刑罚观念;钱能解决的事就不是事;。


  另一部分未成年人因没有缴纳罚金的能力而得到重判,可能会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据统计,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比例相当大,有的间隔时间不长,有的上午放出去下午又再进去。事实上,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的群体在犯罪后应当采取教育的方式,通过转变观念,改造思想,达到预防、震慑其再次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之反思


  1、未成年人适用罚金违背了刑罚的目的


  在古代,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演变为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即对犯人的惩罚。可见,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


  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或财产利益,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利益不受侵犯的目的。因此,刑罚只有通过作用于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感受到痛苦与压力,才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群体,因为没有履行支付罚金的能力,罚金通常被迫由未成年人家长代缴,故刑罚没有真正惩罚有罪之人,违背了刑罚的目的。未成年人因此有可能逃避刑罚,不能明白自己所犯的罪及其后果,不能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


  2、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指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虽然罪责自负原则不是刑法的法定原则,但随着刑罚的发展,已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自负原则要求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里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


  虽然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刑,并没有直接判处未成年人家属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但是囿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法律已以间接规定的形式默认了未成年人家属这一群体支付罚金的事实。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家属因为管教不严,才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基于刑罚的恶害属性决定了家属应当承担刑事,故即便由家属缴纳罚金,也不为过。笔者认为这种想法与古代的;株连;无异,不敢苟同。刑罚的专属性决定了刑罚只能处罚犯罪者本人,不能由犯罪分子意外的人多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