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福律师,沈阳刑辩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一种裁决,民事裁定书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这三种。今天,来为大家说说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对发生争议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具体问题可以适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以上就是对民事裁定书的管辖规定有哪些的解答,同时还介绍了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的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裁定管辖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您到网站咨询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管辖法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诉。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一、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
被上诉人二:王XX,男,汉族,X年X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地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地市X区X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在X地市X区XX路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地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X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在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格式进行书写,好让法院知道所书写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