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法律咨询热线

1390402018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2019最新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的作用有哪些?

2021年8月15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蔡明福,沈阳刑辩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2019最新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

  一、2019最新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单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略。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1、


  2、


  3、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4.……


  二、刑事立案监督权实施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


  1、发出,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


  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


  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


  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


  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享有的,设立监督权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立案监督体制是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平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三、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2019最新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立案监督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依法行使连监督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的作用有哪些?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1)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5、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