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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生故意杀人案

2018年6月7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原公诉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友阿生,女,傈僳族,1965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福贡县人,文盲,农民。2008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泸水县看守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友阿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怒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友阿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友阿生与其前夫黑前博在别人家喝酒后回到黑前博家厨房闲聊,二人因友阿生的户口未迁等琐事发生争吵,友阿生就从猪食堆处拿出一把菜刀,砍向黑前博,黑前博便与友阿生抢菜刀。友阿生将黑前博按倒在猪食堆旁,抓了一把米糠撒在黑前博眼部,使其双眼无法看清东西,并趁机乱砍其面部、手部、脚部。之后,友阿生把沾有血迹的衣服、被子等物品拿到门外焚烧,将菜刀上的血迹洗干净,冲洗了木地板。次日10时许,黑前博在家中死亡。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友阿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友阿生以长期遭受黑前博殴打,没有杀人的故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23时许,友阿生与前夫黑前博因友阿生的户口未迁等琐事发生争吵,友阿生持菜刀乱砍黑前博,次日10时许,黑前博在家中死亡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作案工具菜刀、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友阿生亦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友阿生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将黑前博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矛盾处理不当而引发,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且友阿生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合法。友阿生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红 英
审 判 员 庆 文
代理审判员 刘 小 华
二 o o 九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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