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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步崇故意杀人案

2016年8月31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社福,男,193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新安村老屋一社。系被害人刘带娣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琼珍,女,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带娣的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小梅,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荔城街中山路92号。
  被告人刘步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月芳路58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增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小平、刘坚,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步崇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社福、刘琼珍以要求被告人刘步崇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步崇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社福、刘琼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小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步崇与被害人刘带娣在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管理区新安村老屋社村屋门前的田边泥路聊天,刘步崇欲与被害人刘带娣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刘带娣的拒绝并表示要把事情告知村里人,刘步崇遂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捡起路边的石块,朝被害人刘带娣的头部猛烈砸击数下,致被害人刘带娣昏死过去,刘步崇再将被害人刘带娣抱到田中的水沟处丢弃。经法医鉴定,刘带娣系因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并在颅脑损伤失去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口鼻位于水中溺水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刘德佳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检验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查获的作案工具及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材料和死亡证明、破案经过和被告人刘步崇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步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社福、刘琼珍诉称:要求被告人刘步崇赔偿死亡赔偿金295398.8元、丧葬费11552.49元、赡养费20392.35元,合计人民币327343.64元。
  被告人刘步崇辩解认为:其没有带被害人刘带娣外出玩,也没有杀害刘带娣,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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