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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2023年8月1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沈阳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其他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向各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并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辽宁广播电视台、沈阳广播电视台、信用沈阳网、市法院室外大屏幕、报刊、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同步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签发机关宣布上述证件作废,或限制出境.
  在执行法院提请签发机关作废前或限制出境决定作出前,前款人员出境行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依照该条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及相关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
  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隐瞒经常居住地,不配合或者变相不配合执行的;
  (四)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凭证,或经责令提供会计资料凭证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
  (六)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自然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七)具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八)具有本通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九)具有本通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协助义务人为单位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步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进行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进行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步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进行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进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应先行罚款、拘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的;
  (五)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六)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七)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应先行罚款、拘留.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违法行为人等的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二)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应先行罚款、拘留,并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以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方式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
  (六)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的.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024-22763333.
  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送: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领导及相关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