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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能取保候审吗?

2018年5月12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梅丰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锦,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锦与许某轮因工作事情发生口角,并在下班途中对许某轮进行殴打。当晚22时许,被害人许某业得知其弟弟许某轮被打后,就与许某轮到培英厂宿舍A栋312房找罗某锦,并用拳头殴打罗某锦,在打架过程中罗某锦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划伤和刺伤许某业。经鉴定,许某业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锦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罗某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8日对本案立行政案件予以调查处理,同日对被告人罗某锦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4月15日,本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并对被告人罗某锦进行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罗某锦与被害人许某业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罗某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900元。被害人许某业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某锦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许某业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武、许某轮、柯某亮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丰)公(司)鉴(法伤)字(201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丰顺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作案工具,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锦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锦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锦能自愿认罪,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方在本案中也有过错,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锦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尖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活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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