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法律咨询热线

1390402018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法律知识

金融犯罪的心理研究

2018年4月25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邓小平同志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由此可见,金融对现代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可以说,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国民经济具有“造血机能与血液循环机能”。因此,我们必须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本文拟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犯罪的心理成因、心理特征及其心理防治进行探讨。对此,首先要求我们对金融犯罪作出界定。那么,什么是金融犯罪呢?笔者认为,所谓金融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中,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融资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这是金融犯罪发生的时空特征);破坏金融秩序(这是金融犯罪的客体特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危害程度严重(这是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从外延上来看,金融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前文所述的金融犯罪即为狭义的金融。广义上的金融犯罪,除了包括狭义的金融犯罪外,还包括与金融有关的所有其它犯罪,如抢劫、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走私伪造的货币、金融电脑犯罪等等。从我国来看,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包括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一、 金融犯罪的心理成因

  金融犯罪作为经济领域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成因非常复杂。因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对金融犯罪而言,其产生既有犯罪人一方的原因,也有刑事被害人一方的原因。从心理方面来看,笔者认为,金融犯罪得以产生的主要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犯罪人方面

  有学者从理性犯罪学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金融犯罪行为的产生是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即犯罪人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金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理性犯罪”、“智能犯罪”,相对于激情犯罪者而言犯罪人更具有理性。犯罪人都是精于计算、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我们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欲望与许多满足欲望的手段,但却总希望以最小的资源来满足最大的欲望,即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当人们希望以犯罪手段满足某一欲望时,便会产生实施犯罪的动机。将动机付诸实施必然支付成本,即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金融犯罪相对其他犯罪而言,实施快,获利多,隐蔽性强,行为人很容易选择它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而产生实施金融犯罪的动机。由犯罪可能向已然犯罪的转化,还需有犯罪的条件。只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的条件,不会有已然犯罪的发生。犯罪人的理性选择是在其给定的犯罪条件下的有限的理性,每个人的犯罪条件不同,因此他们的理性选择也是不同的,这正是一些人犯罪而另外的人却不犯罪的原因 .金融犯罪分子的人格是不健全的。具体来说,导致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有:

  (1)从内心需要来看,实施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心理需要不正常,都有超出合理范围的畸形需求。这些畸形的需要主要有:一是贪欲。这是一种暴利心理,追逐利润的心理。马克思曾经讲过,有 30%的利润就敢铤而走险,有 100%的利润,资本家他就会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这些人就会唯利是图,践踏法律。法律和道德禁止任何人以牺牲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满足其需要。在此意义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使人们所有需要都同时得到满足。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并不是那种对自己的需要毫无节制的人,而是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他人需要来合理满足自己需要的人。那种毫不考虑满足需要的手段和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的欲望不断膨胀的人,就可能突破社会规范,使用非法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那份需要,当这种超越的需要是为金钱的诱惑而产生时,往往会成为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 .如原北方工业公司资金融通处处长陈锦福,出身贫苦,后经刻苦学习考上大学、考上研究生、公派美国留学,可当了处长后贪污280万元,受贿38万元,挪用公款6100万元。今年5月份被二审宣判死刑,从那时开始,他每天早晨6点半起床,收拾停当,等待被处决。等到9点没警察来囚室带他,他就知道这一天不会死了,紧接着开始背英文单词。在去年北京举办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展览”期间,陈锦福面对前往看守所采访他的记者表现出痛心疾首的悔恨:“贪欲毁了我的一生。”二是女色。许多金融犯罪分子就是栽在这个问题上,滑向犯罪的深渊的。如特大受贿犯罪分子薛玉泉。纵情声色是薛玉泉的一大嗜好,他对女色的追求近乎于疯狂的地步。总之,个人的不合理的生理性需要过度膨胀,是导致金融犯罪的主要心理原因之一。

  (2)金融犯罪者多数甘做金钱的冒险派。他们认为只是做了别人在生意上经常做的事情,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要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3)金融犯罪者对犯罪得逞往往心安理得。他们在人际交往和道德选择上属重利忘义的类型。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买卖”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斗智的过程,竞争中一部分人利益的取得与另一部分人利益丧失互为因果。金融犯罪者选择外部条件犯罪,在自己利益得到满足时,表现出心安理得,并不因自己得逞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损而感到不安。

  金融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过程。客观世界在对人的相互作用中总是不断地向人提出种种要求,从而引起人们的种种需要。客观要求以个人需要的方式反映在主观心理结构中,并转化为个体的主观因素,这是“内化”过程;反之,人们用已形成的心理品质影响和作用客观世界,就是外化过程。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观世界消极因素在主体行为上的反映,并从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条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对象和客体。

  2、金融系统内部人员

  有句格言: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对金融安全,敲响祸起萧墙的警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基于对严峻形势的密切关注,基于付出沉重代价之后的深刻反思。无情的事实警示我们,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外患固应严阵以待,内患更须杜微慎防。 总的来说,金融系统内部人员防范意识差是导致金融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金融业经营机构必须规范经营,要注意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的协调统一。目前看来,有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防范意识差,偏重于业务开拓而轻视队伍建设,重网点建设而轻内部管理。例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致某些人长期不按章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由此引发了许多大案要案。银行与银行间非法经营,恶性竞争现象严重。如“利率大战”、“开户大战”、“储蓄大战”,盲目扩张分支机构和网点,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地拉来储蓄和存款,乱投资,甚至大量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不仅造成股价大幅度上升,形成了泡沫,助长了投机行为,许多金融犯罪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炒股、贪污、内幕交易等犯罪也纷纷出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从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帮忙”,金融诈骗犯罪很难得逞。天津一家银行办事处的两名信贷员,与天津某制衣公司副经理刘某勾结,冒用存款单位的支票,从银行盗出存款单位印鉴卡、伪造图章,诈骗两个存款单位的1500万元存款,转入了刘某所在公司的账户。
  根据大量案例,我们发现金融队伍内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渎职型。 剖析有关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渎职主要有三类:(一)玩忽职守。表现为放弃职责,甚至擅离职守,或未尽职责,严重失职。(二)滥用职权。表现为擅权越权,违反工作程序,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灵。(三)徇私枉法。表现为拿原则作交易,以谋取个人、小集团或局部利益。 渎职者对金融安全的危害,较之外部不法分子,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2)意志薄弱型。金融工作人员脆弱的意志自制力不仅给外部的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攻破防线的条件也使自己沦为金融犯罪分子。 对这种人要坚持教育与防范并举。既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和价值观,又要积极防范,根据教育的效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不可雕之朽木,要从保证金融安全的角度,采取断然措施,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3)见利忘义型 .这种类型的人惯于“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正如培根所比喻的,他们为煮熟自己的鸡蛋而不惜点燃别人的房子。这类人因自私而狭隘,因狭隘而极易惹是招非,属典型的“易燃易爆品”,金融安全有时可能成为他们手中的赌注和泄私愤的对象,他们占据的岗位越重要,金融安全就越是险象环生。

  (4)城狐社鼠型。城狐社鼠,即金融内部为非作歹的坏人。有一种风气很不正常,不少人对金融内部的坏人,总是遮遮掩掩,讳莫如深。这种暧昧心理,最易被坏人所利用,为他们干坏事营造了宽松的环境,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3、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从事金融犯罪,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外,还具有如下心理因素,即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利用心理。他们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有关情况了如指掌。而且,他们认为只要给了内部人员一些甜头,内部人员就会提供各种便利-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一心理,使外部人员4、 刑事被害人方面

  从金融机构作为刑事被害人来看,主要心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官僚主义与金融犯罪的关系,就是官僚主义在许多场合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成为金融犯罪人的保护伞。

  领导素质方面。由于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单位有多少个官,就设多少个官位,不管称职 不称职都要安排,致使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对自己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序、管理方式几乎不懂或者知之甚少。其结果是,由于这些领导学识浅薄,一无所知,只能是坐在那里瞎指挥,将其单位的管理搞得混乱不堪。在这样的单位,一种情况是,金融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当官的糊涂而进行的贪污、贿赂、欺诈等金融犯罪活动。另一种情况是,由于领导自己不懂业务,不得不求助于人,经常发生的是将金融犯罪分子当作内行、能人而信赖使用,为金融犯罪提供保护伞。如天字第一号贪污案-薛根和特大贪污案被查处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党组在上报给省行的《关于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特大贪污案件的产生原因及有关领导责任的处理意见》中这样写到:东风办事处长期以来,对总省行规定的业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存在严重漏洞和隐患。主管会计的主任,按总行规定应该是坐班制的,但他不懂会计业务,上报的报表从未审查过,甚至该联行章都由薛根和自己盖,连看也不看。因此,对薛根和的作案他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

  工作责任心方面。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干部根本就缺乏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是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企业,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漠然处之。在金融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脑子一热,便草率行事。或者稍微得到一点甜头,便置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不顾,慷国家之慨,用公有资金送人情,拉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金融犯罪得以顺利进行。如震惊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之行100亿美圆备用信用证被骗案,就是之行领导轻信美籍华人谎言,不了解对方资信程度,在对方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越权行事的结果。

  长官意志。与商品经济相对的,应该主要是法律和政策的调节。行政管理只是政策和法律的观贯彻执行。然而,实际上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政策的情况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凭借长官意志行事的做法,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许多决定或“特批”,,并不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考虑,而是“人情”的作用。这样便会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经济行为人从事非正常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经济行为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公平竞争的机制被打破了,势必导致许多人去从事不正常的经济行为,将目光集中在权力的取得和使用上,贿赂之行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反过来激发经济行为人在更大的程度和规模上去实施金融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30起玩忽职守案件,有21起发生在审批贷款中,犯罪者中有16人为处局级以上干部。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是用人失察。同时,由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有的单位急于扩展业务,在思想上把关不严,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混入金融系统,成为犯罪隐患。二是执纪不严,打击不力。1)对所谓“能人”下不了手,特别是对业绩好的经营管理者往往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搞以罚代纪,以纪代法。2)对案件“抓大放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意见容易统一,而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但群众意见大的往往分歧较大,不能及时立案查处。3)执纪监督不严,打击不力。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深究、不严查,有的是作经济处罚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理,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严重违纪人员和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三是忽视对职工队伍的管理教育。认为金融机构主要就是做业务的,思想教育主要靠自己。没有深刻认识到,金融领域的日常工作就是与票据、货币、证券、股票、保单等打交道,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具有更直接、更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随着社会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利益分配提高的调整,外资金融企业的高薪报酬,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个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追求高额利润、高消费等。当遇到一些利益诱惑时,就可能成为一些从业人员犯罪的催化剂,引发金融犯罪。
  (3)私利驱动违规经营,是金融系统案件高发的内在动因。近年来,随着商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金融机构为追求本单位利润最大化,瞒天过海,违规经营,搞不正当竞争。有的为逃避中央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违规设立“两本帐”,将部分存款放在“小帐户”内经营,以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或者加收企业“手续费”、“保证金”,使得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有的将信贷资金大量拆借,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有的盲目铺摊子、拉山头、争地盘、抢份额,一味地搞外延型的扩张,结果由于管理跟不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些违规经营的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从社会公众方面来分析,主要是有一部分人,的确也是为了多得一些利息,另外,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对党的、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了解,不熟悉, 所以就上当了。

  二、 金融犯罪的心理特征

  有学者将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犯罪者承认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但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他们认为选择某种外部条件进行破坏是名正言顺的,也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常在河边走焉能不湿鞋”。正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犯罪者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的那么心安理得,毫无愧色。二是金融犯罪者大多属于派金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做为一般社会财富的代表,具有极大的支配力,有了钱便能支配自己甚至他人的命运。于是,他们拼命追逐金钱,聚敛财富,做金钱的俘虏。在不择手段攫取暴利的犯罪中,拜金主义实际成了他们主观心理的经济动因。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白建军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归纳的金融犯罪的特征是:(1)白领犯罪;(2)有预谋犯罪;(3)高智能犯罪;(4)暗数较大的犯罪;(5)财产犯罪 .笔者认为,其中,前三个方面属于主观心理方面。后来,白建军教授将金融犯罪作了如下类型的划分。首先将金融犯罪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就是直接以银行资金安全或生存条件为对象的犯罪,如贷款诈骗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法占有银行已有资金或市场,是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或工具的犯罪,如挪用公款、洗钱等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即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本质上是银行内部责任人员共同利用银行的法人身份而实施的犯罪,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其次,分为恶意型金融犯罪和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相对抢劫、盗窃、贪污等恶意型金融犯罪而言的,就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政府部门、银行或其员工渎职性犯罪等” ,并且认为,“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 .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道德冒险这种主观心态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 .作为一种主观心态,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是:首先,投机性或赌博性。行为人也许赢得很大,也许输得很惨。其获利或损失都是或然的,与许多因素有关。最终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他们希望并自信能够成为赢家,但也许还是成为输家。其次,放任性或儿戏性。尽管没有永久性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但行为人通常对银行财产损失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否定,而是持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在非法拆借的案件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投机风险转嫁给银行。再次,灾难性或危险性。在银行业中,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主要与行为人的想象力有关。一旦造成损失,其数额将可能是巨大的天文数字,它使任何形式的金融犯罪乃至所有形式的犯罪都相形见绌。正是由于道德冒险有别于传统的恶意型犯罪,因此,它的行为人往往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失去了罪现感、罪恶感等心理体验对犯罪的遏止作用。这正是为什么道德冒险行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的一个原因 .三、 金融犯罪的心理防治

  目前,学者们通过对金融犯罪的心理剖析,认为加强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防治是非常必要的。从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来看,笔者认为,加强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防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针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特征,直接进行心理矫正;二是根据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对此,有两个问题必须予以解决。一是教育到底起不起作用?二是教育和制度,哪个更有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教育肯定是要起作用,因为比如说同样是金融工作人员,同样是掌握金融大权的,很多人没有去违法犯罪,金融犯罪分子只是那些少数人,应当说,本人的心理结构还是起作用了。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号召作为依法治国的补充。应当说,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对预防金融犯罪来说,关键的还是靠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反腐败要靠教育,但是制度更可靠些。笔者认为,防治金融犯罪同样如此。当然这不是降低对金融犯罪者进行心理研究的重要性。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同样也离不开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研究,要根据其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关于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预防,有学者认为,就金融犯罪的预防而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道德,形成良好的金融伦理、金融文化和金融秩序才是治本之道 .对此,笔者亦有同感。笔者认为,对金融犯罪分子进行道德遏制是完全必要的,特别是对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更是如此。对金融犯罪进行道德遏制,是遏制金融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遏制金融犯罪的道德防线主要是构筑个体的道德防线。所谓个体道德防线指的是个体拥有的比较健康的道德状态,主要由相辅相成的两大要素构成:一是道德理想,一是道德良心。道德理想是个体在道德上所想达到的高尚状态和完美境界,也是个体对高尚道德和完美人格的向往和追求。道德良心是个体形成的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也是个体在道德上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和机制。道德理想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个体追求应该做的东西,道德良心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个体实施不应该做的东西。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如同一枚道德钱币上的两面,使个体既追求高尚和完美,又随时遏止卑鄙和丑恶。只有具备了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个体才可能始终保持比较好的道德品质。可以想象,在这样的道德防线面前,个体是不可能产生任何犯罪动机的,即使一时形成了也会被及时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建立个体道德防线,主观上要靠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不断完善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因此,每一个人,主要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要时刻注意自身的道德建设。客观上要靠社会和组织经常性的道德教育。社会和组织进行道德教育的手段有两类,一是倡导和奖励,一是批评和惩罚。倡导和奖励使个体知道“应该做什么”,从而形成和强化道德理想;批评和惩罚使个体懂得“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形成和强化道德良心。无论是倡导和奖励,还是批评和惩罚,都是属于舆论,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起作用的。离开了舆论,道德的行为得不到褒扬,不道德的行为得不到指责,就会使人们模糊善恶观念和善恶界限,久而久之,就会导致道德理想淡薄,道德良心泯灭,道德防线不攻自溃。那些长期忽视思想道德教育的部门,违法乱纪和犯罪案件一般就多,原因即在于此。道德防线对于遏制金融犯罪,有其独到的作用和优势。道德的特点是自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形成了道德理想和道德良心,就会自觉按照高尚的道德标准和完美的人格形象去要求自己,就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远离犯罪。并且,道德是纪律和法律的精神支柱,道德使个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离开了道德,纪律和法律就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和强制;一个缺乏道德的人,不可能成为始终如一遵纪守法的公民。此外,法律至多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越出法律的规定,道德却可以激发出人们的巨大热情、积极态度和负责精神,用自己的道德行为去弥补法律的疏漏和不足。即便是对于金融犯罪的制裁,道德也有其独到的作用:法律的惩处有时效和责任的限制,而道德法庭的审判是谁也无法逃脱的。对金融犯罪分子的改造,也必须催化他道德的忏悔和觉醒;没有道德良知的恢复,金融犯罪分子是不可能弃恶从善的。然而,道德对于遏制金融犯罪的作用又是有限度的。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自律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律只对于那些具有道德心的人有效,而对于那些利欲薰心、善恶颠倒、丧失道德心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所以,“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第二,舆论的作用是有限的。舆论的褒扬不能激起所有人的道德理想,舆论的谴责也不能唤起所有人的道德良心。可见,单纯的道德,还难以筑起最大限度地遏制金融犯罪的防线,还必须运用好纪律和法律。对此,我们欣喜地看到有关部门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例如,北京去年举办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展览”。这无疑为京城党政干部及各界群众提供了开展形象生动的警示教育的机会,让人们看到了党和政府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使人们深切认识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确立正确人生观的重要意义。也有一些办案机关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例到金融机构进行宣传教育。
  具体来说,对金融犯罪分子进行心理防治,主要的做法应该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在金融系统综合治理中的宣传预防作用。宣传法治,是预防犯罪的方法和途径之一。新闻舆论在这方面具体不可替代的监督、威慑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因此,要在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下,使新闻舆论在综合治理中成为宣传法制,宏扬正气、鞭鞑丑恶,教育公民的有效工具,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如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文学创作(包括制作影视作品),举办打击金融犯罪及其他经济犯罪展览等,大力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启迪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至于如何针对金融犯罪的心理特征进行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设计,目前,学者们的研究还不够充分。笔者认为,首先,要根据金融犯罪分子的不同心理特征进行制度和法律设计。例如,对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犯罪分子的道德冒险特征进行制度设计,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将金融机构的利益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效结合起来,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具有利用犯罪为自己牟利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其次,要加强制度和法律的有效贯策和实施。这样,就可以消除外部人员利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再次,使制度和法律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实现“法治”,做到时时处处让制度和法律说话。这样,就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金融机构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