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辩律师蔡明福
法律咨询热线

1390402018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法规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

2016年8月31日  沈阳刑辩律师   http://www.xzfchlaw.com/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反腐败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实现专门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有机结合。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领域和易发、多发部位。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相关行业和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形象得到维护。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和人员。省、省辖市检察院应单设专门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区)检察院也应单设预防机构。未单设机构的县(区)检察院,应由所辖市检察院指定同一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


    第八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第九条   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
  (一)检察机关应在相关行业和领域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推动由行业和领域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人员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和预防网络的组织建设。
  (二)系统预防工作应着力系统抓。配合有关系统规划预防工作方案、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等,促进系统预防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以打促防、以案释法、警示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预防活动,强化有关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从政、依法从业的法制观念,力争取得遏制和减少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的明显成效。
  (三)利用检察资源,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个案的量化研究和定向分析,加强对高发、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系统和部位的研究,强化对产生职务犯罪深层次原因和条件的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的研究,为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有效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
  (一)结合履行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配合,适时介入国家或行业、系统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重大工程,以及辖区内重大交通、水利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应对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运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协助推行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监督制约机制的全程实施。通过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测,配合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帮助建立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堵塞漏洞。适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营造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氛围,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三)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承办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实施。专项预防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负责人、规模、期限;开展专项预防的组织形式;预防工作双方责任人及预期目标。
  (四)专项预防实行一工程(项目)一总结制度。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项总结报告。专项预防工作的协议(合约)、计划、制度、工作记录等文书资料应立卷归档。对其中立项报告、专项预防措施、专项总结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个案预防
  (一)紧密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选择典型的、重大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二)注意研究典型的、重大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演变轨迹,客观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深刻揭示发案单位在工作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的薄弱环节及管理上的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强个案预防工作效果的考察。定期或不定期到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回访”,检查了解个案预防的效果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整改意见态度消极的单位,应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注意听取发案单位对预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论证检察建议中有关整改意见、预防措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以便改进工作。
  (四)个案预防实行选案立项报告制度。由案件承办部门选择典型案件,撰写个案预防立项报告,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应撰写个案预防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犯自然情况和案由;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心态、动机、目的);犯罪主要原因(包括教育、管理、制度、监督、家庭环境等因素);预防对策;开展预防工作的具体做法;整改结果(附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整改意见书等)。
  个案预防终结后,及时将全套资料立卷归档。对其中立项报告、整改意见书、预防终结报告等主要文书,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预防调研
  (一)预防调研的主要方面:不同行业和领域中各类人员在不同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的调研;典型个案或类案的专题调研;不同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调研;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研究、对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等。
  (二)预防调研,应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调研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分析有理有据、对策意见科学可行,具有一定理论高度和深度。强化检察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努力使具有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意见、建议和对策等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行业、领域加强预防工作的政策性或规范性文件,为反腐倡廉减少职务犯罪发挥参谋作用。
  (三)注意参与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调研及重大政策的论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


    第十三条   检察建议
  (一)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结合办案,对有关单位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设性检察建议;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综合个案到类案的调研分析,对高发、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提出的宏观对策性和前瞻性检察建议;对发生大案要案突出的部门提出的预防对策性检察建议;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预防措施性检察建议;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完善、不健全等弊端提出的建设性检察建议;根据履行检察职能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应当依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性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审批程序。检察建议一般由侦查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提出,典型的、事关全局性的、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预防建议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由承办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检察建议书,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院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批。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的检察建议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撰写检察建议书,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批。凡未经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检察建议。
  (三)检察建议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检察建议书应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要求制作。
  (四)检察建议书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察建议书应由预防部门统一负责登记、编号、存档、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并按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宣传和咨询
  (一)围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配合党校及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基地”,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对培训、进修的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二)广泛运用广播影视、互联网等现代大众传媒,加大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组织新闻发布会、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图片展览、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有针对性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咨询。通过各种宣传与咨询活动,发动和促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注重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咨询。

第三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综合性检察业务。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负有共同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应互相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检察院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协调落实有关工作。各部门应按照高检院规定的预防工作职责,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部门预防工作的内容和责任目标,把预防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做到预防工作与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含指定部门)的职责。在本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组织、综合、管理和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面掌握开展预防工作情况;综合、指导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工作;负责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和重点调研工作;负责有关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利用和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内外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所属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一)省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全省性的规划和总结;统一掌握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情况,负责宏观指导;负责全省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统一组织全省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统一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系统组织全省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统一负责本院预防工作的社会联系;负责全省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负责全省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负责本院应由预防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省辖市检察院预防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院预防处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各县(区)检察院预防部门(含指定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地开展预防工作,突出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及时上报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统一管理个案预防、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预防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等。


    第十七条   履行侦查(含初查)职能的部门,围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个案预防形式为重点,开展案前、案中、案后的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意见。


    第十八条   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结合办案,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等,以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式,研究和总结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理性分析与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积极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及时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职责的同时,加强与预防部门的情况交流,研究防范检察干警职务犯罪问题。


    第二十条   其他内设各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支持和配合预防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核原则:坚持标准,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综合类考核内容包括社会化预防机制建设和网络组织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础建设、预防业务建设、预防工作实绩和预防社会效果的评估等。单项类考核内容包括最佳专题调研、最佳检察建议、最佳个案预防、最佳重大工程(项目)预防、最佳系统预防。


    第二十三条   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法:采用自查、交叉检查、 不定期抽查、走访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被预防系统(单位)等方法组织考核。考核实行记分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实施综合和单项预防项目的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进行奖惩。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预防部门具体承办。